驰宏锌锗: 驰宏锌锗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1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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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2025-026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2025 年 4 月 2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091,291,56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为 36,641,485 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 5,054,650,083 股,以此计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57,104,510.79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份为基数计算)=(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054,650,083×0.13)÷5,091,291,568≈0.1291 元/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
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91)÷(1+0)=(前收盘价格-0.1291)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
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
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7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17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874-8966698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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