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公告编号:2025-02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62,121,1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242,423.0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
股人民币 0.018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电话:0357-6625471 0357-6621802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