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6,195,23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 1,360,82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04,834,413 股,以此
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17,401,979.77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 404,834,413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
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4,834,413×0.29)÷406,195,234≈0.2890 元
/股
②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
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90)÷(1+0)=前收盘价格
-0.289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
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股东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天台铂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铂恩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褚义舟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29 元人民币。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1 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1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1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170900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