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2025-019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94,001,038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04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股东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1,644,213,619
股)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9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5706615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