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转债代码:113033 转债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里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913,932,943 股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里 的 A 股 股 份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本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51,373,031
×0.02)÷913,932,943≈0.019 元/股。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19)÷(1+0)=前收盘价格-0.01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