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7 证券简称:中国瑞林 公告编号:2025-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平台新余瑞志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新余瑞有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对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753105
特此公告。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