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2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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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北京高能时代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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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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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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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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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
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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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
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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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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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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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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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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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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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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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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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
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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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会后事项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
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
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信息披露事
务。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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