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
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
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可能对公司及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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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筹划高送转方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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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涉及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及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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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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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容及所处阶段;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四)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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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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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
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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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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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