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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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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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申请报告还需经申请单位负
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 主要财务指标:申请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 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 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 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 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 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五条 在前款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
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
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
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
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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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
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
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
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 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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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 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 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
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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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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