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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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
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海石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
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五至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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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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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
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主要行使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三)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四)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五)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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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
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
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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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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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五日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或者由审计委员会过半
数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当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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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避。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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