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
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
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
行资质审查;
第 2 页 共 6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
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
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第 3 页 共 6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
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公
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第 4 页 共 6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选聘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第 5 页 共 6 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