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
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
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
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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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及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
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就公司对外捐赠事宜进行决策,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以账面净
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0.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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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相关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
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严管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
后方可捐赠。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
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中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部门在取得捐赠方案涉及的相
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妥善存档备查,并应报公
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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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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