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5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126 人,代表股份 93,489,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5 人,代表股份 9,440,95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84,068,7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7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表决情况:同意 93,46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6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55,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7,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0%;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6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5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4,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1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364,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7%;反对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8%;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44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1,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4%;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0%;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王美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情况:同意 93,46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1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陈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会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