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黄金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黄
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参加
现场会议的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登记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区经十路 250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以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245,100,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9%。其中,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024,132,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2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20,967,9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
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 1,163 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80,641,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
认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16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
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1,172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5,832,5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7%。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16项议案:
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 6、7、9、10、12、13、16 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 16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