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052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6 月 11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17.7428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以 22.7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7 名符合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217.74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公司相关部门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6)。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7)。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
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
时满足如下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6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22.78 元/股,
向 1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74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在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确
定以 2025 年 6 月 11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22.78 元/股,向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①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一个归属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二个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一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二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内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占本激励计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划公告时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刘宇晶 中国 总经理、董事 80.0000 29.39% 0.71%
张执交 中国 董事、财务负责人 3.0000 1.10% 0.03%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罗桓 中国 3.0000 1.10% 0.03%
员、董事
张金凤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1.1478 0.42% 0.01%
邵妍 中国 副总经理 3.0000 1.10% 0.03%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李元波 中国 3.0000 1.10% 0.03%
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郝光涛 中国 3.0000 1.10% 0.03%
员
魏丽萍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00 1.10% 0.03%
聂爱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2116 0.45% 0.01%
袁瑜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0 0.92% 0.02%
孟广鹏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0 0.92% 0.02%
小计 105.3594 38.71% 0.9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116 人) 112.3834 41.29% 1.00%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27 人) 217.7428 80.00% 1.94%
三、预留部分 54.4355 20% 0.49%
合计 272.1783 100.00% 2.43%
注: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外籍激励
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实施以及未来经营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能够加速技术突破与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
姓名 国籍
CHEN, YUMING 新加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包含 1
名外籍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处。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以 2025 年 6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2.78 元/股,向 127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17.74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上述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月的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制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
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54.44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