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如适用)报告并公
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
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