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
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
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会计
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
工作需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账目,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在外聘审
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按适用的标准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
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允许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多种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