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1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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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
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过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
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
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备;
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形成相关决议;
核意见;
履行职责;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监管事项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
依据。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
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
过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
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
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就《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
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
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
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
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
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
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
料送交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定期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工作计
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事务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证券事务
部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
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签收确认送达;需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董事知悉的重
大信息资料,也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公司
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
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
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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