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7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
保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总计不超过
人民币 4.9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熟明利嘉”)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且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被担保方的额度可以进行调剂。具体情况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2025 年 2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4、2025-007、2025-031),公司已将子公司江苏泰合锦绿色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2,500 万元、子公司东莞锦富迪奇电子有限公
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2,000 万元、子公司江苏美锦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美锦”)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000 万元调剂至子公司常熟明利嘉使
用。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公司将子公司江苏美锦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至子公
司常熟明利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未使用担保 本次调剂担保 调剂后剩余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总额度
额度 额度 使用担保额度
苏州锦富技术股 江苏美锦新能源
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 常熟明利嘉金属
份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注:本次接受调剂的担保对象常熟明利嘉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二)提供担保概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熟明利嘉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融资租赁”)申请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
赁业务,融资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期限 12 个月,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同时由公
司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预计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殷俊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属电子零件、金属模具、金属治具、五金机械零件、自动化设
备的生产、加工;模具钢材、塑胶制品、成型注塑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常熟明利嘉 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常熟明利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常熟
明利嘉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536.86 15,357.49
净资产 6,026.49 6,050.53
项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76.20 8,756.31
利润总额 -70.16 -302.65
净利润 -24.04 129.1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州工控融资租赁拟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租人):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附件、关联合同、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下同)
项下承租人(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同)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其中租
赁本金: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均指依据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
不限于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如租赁物取回、保管及处置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
和通讯费等)。
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常熟明利嘉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同步提
供的反担保均不涉及担保费用,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产的 43.83%;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3,500 万元
(均为以子公司自身债务为基础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 2024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为 4.4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