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因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
故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4 年末总股本 184,301,307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81,771,755×0.30÷184,301,307≈0.2959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
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59)÷(1+0)=(前收盘价格-0.295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和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 自 行 发 放 , 存 放 于 江 苏 振 江 新 能 源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 账 户 号码
B886318418 和 B88687659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30 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④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⑤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②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