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8,677,10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33,855.3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谭洪汝先生、谢劭庄女士、谢志昆
先生、王堂新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预提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