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点软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2025
则》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新点软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 国 泰 新点软 件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 许可
2021309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400,04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315.68 万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2,726.82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14339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合计 310,000.00 290,000.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点软
件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5-018)。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
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工资薪酬不能经由
企业专用账户代发,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
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均需通过指定银行以托收方式扣缴支付,无法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将以
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后续再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
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
过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进行传递,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执行发起制单与授权,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
转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建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时间、金额、
所属募投项目名称、制单与授权操作人等信息,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证
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
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专项意见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可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
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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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 李 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