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35,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赣州丝清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智感
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盖森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
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1628826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