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0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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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
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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