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0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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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
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
     “欧易生物”)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
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
证监会注册等。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
序,已在《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所
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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