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
前生物”或“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签订
“猪支原体肺炎、猪流感(H1N1、H3N2)二联灭活疫苗(XJ03 株+HN
株+SD 株)”联合开发协议书,双方自行承担其研究过程中在实验室
开展的各类试验的试验经费,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
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四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
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
?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
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
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现拟就“猪支原体肺炎、猪流感(H1N1、H3N2)
二联灭活疫苗(XJ03 株+HN 株+SD 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
作研发协议,双方自行承担其研究过程中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试验的
试验经费。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
华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投资运营中心主任,且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何启盖、方六荣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
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董事长陈慕琳之
父陈焕春、副董事长钟鸣之母金梅林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
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
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猪支原体肺炎、猪流感(H1N1、H3N2)二联灭活疫苗(XJ03
株+HN 株+SD 株)联合开发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支原体
肺炎、猪流感(H1N1、H3N2)二联灭活疫苗(XJ03 株+HN 株+SD 株)”
,
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1)协助乙方完成疫苗的实验室研究、生产工艺研究、中试生
产以及新兽药临床实验等试验研究工作。
(2)协助乙方完成各类申报材料的整理、编写工作,并共同署
名提交各类申报材料。
(3)负责完成产品中间试制工作,完成产品的中间试制批记录、
完成疫苗的复核检验工作。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
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利用本协议获得的生产文号及有关资
料用于申报课题、专利及科研项目等。
(1)完成以下研究工作:①猪流感毒株分离鉴定;②猪流感疫
苗毒株的筛选;③完成生产用菌(毒)种传代研究和种子批的建立及
保存期研究;④完成检验用强毒株的分离鉴定、克隆纯化与生物学特
性研究;⑤完成效力检验毒株对猪的致病性研究,检验用强毒株的种
子批的鉴定及保存期研究;⑥完成疫苗生产工艺的研究(病毒悬浮培
养工艺疫苗佐剂筛选、最小抗原含量的确定和各抗原配比研究);⑦
完成疫苗质量的研究,包括安全性、有效性、保存期、免疫持续期以
及与同类疫苗比较等实验室研究;⑧提供新兽药申报中所需的由乙方
完成部分的技术资料;⑨完成新兽药临床申报资料的整理及申报工作;
⑩完成新兽药注册资料的整理及新兽药注册申报工作。
(2)负责向甲方提供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细胞株及其它生产、
检验用生物学材料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负责管理上述生物学材料和技术资
料。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支原
体肺炎、猪流感(H1N1、H3N2)二联灭活疫苗(XJ03 株+HN 株+SD 株)
”
的研发。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其研究过程中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试验的
试验经费。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
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或许可第
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无限期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
期内和监测期外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
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新药申报材料中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
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
可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科技成果,合作形
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含武汉科前生物共三
家企业),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许可费用、转让价款由甲乙双方按甲方
(4)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形成的合作。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
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
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
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
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本协议规定的研发期限为 20 年。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
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
任,已经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
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
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
失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陈慕琳、钟鸣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
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
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
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
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准。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