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0 证券简称:山外山 公告编号:2025-0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5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
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
税)。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 321,315,64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 1,666,34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1,964,930.50 元(含
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45.09%。
本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合计 81,959,591.13 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115.62%。其
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
并注销”)金额 0.00 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 31,964,930.50 元,占
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45.09%。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666,341 股,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
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21,315,646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 1,666,341 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319,649,305
股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0 元 ( 含 税 ), 以 此 计 算 拟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
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19,649,305×0.10)÷321,315,646≈0.0995 元/股(含税,保留四
位小数)
。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460800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