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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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建全
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
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的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
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可以分
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
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
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总监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
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
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
            第四章 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总经
理办公会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第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相应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五条 长期项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
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定期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
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
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逐级提请
原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处置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长期投资:
  (1)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长期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对长期投资进行质押贷款、委托经营
等其他处置方式,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长期投资处置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向被投资公司委派或提名董
事、监事(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参与并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并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并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
会计核算,同时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
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定期进行盘点或与受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将下列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派出人员报告: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行政处罚;
  (8)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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