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1: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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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
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六条 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适用
于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
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事项时,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或董
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一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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