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
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
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一) 公司拟调整、完善、修订或重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
(二) 公司发生本细则第八条第(二)至第(四)项有关事项,须战略
发展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时;
(三)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由会议
召集人以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的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人员的认可。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由主
任委员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列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
项或其他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泄漏或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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