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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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
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
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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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豁免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征询证券交易所并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条     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
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制度
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
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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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
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
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次    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根据子公司的情况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在授权范围之外)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
担相应责任。
  经营层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各类
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事件或
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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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但是公司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来负责对外
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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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
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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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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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适用公司有关该事项的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
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
项。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
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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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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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
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出
具时间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证券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证
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形成,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
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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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而
形成。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按法定时间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按证券交易
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组织工作,证券
部承办。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
的编制,并保证相关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和其他法
规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或子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内部传递程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信
息的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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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信息披露: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
息的内容不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
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
和信息。
  第五十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
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
生后的两天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以及如何披露有
疑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本制度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相关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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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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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任何获悉公司尚未披露信息的部门、子公司或公司人员不得
以报纸广告、宣传刊物、电子网络等形式向外披露信息。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对媒
体传达或透露未经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六十三条     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 13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上述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
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
访接待机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 6 号综合办公楼三楼
  邮编:430207
  电话:027-87028626
  传真:027-87028378
  邮箱:hbzk_zqb@haiod.com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章    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 14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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