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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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1页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
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
部。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2页
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3页
附件: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主体
(公司/部门名称)
   申请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临时报告   □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方式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交易类(临时报告)    □客户或供应商名称(年度报告)
   类型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的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期限(注 1)
事项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
如果对外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
 是否已填报内幕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主体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备注
注 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豁免披露的情形请填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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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本人(本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
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公司)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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