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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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1页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不一致或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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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审计监察部、证券事
务部应联合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审计委员会
及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报出现其他足以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报造成重大
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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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
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
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
发生变化;
  (四)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认定标准或修正标准。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
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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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
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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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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