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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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和资格。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
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挪用募集资
金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鉴证,并出具《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简称“百通环保”),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与百通环保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继续
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百通环保、北京
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张春娇、江德林合计控制公
司 24,347.37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3%,超过 50%。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百通环保系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后,按照
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张春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预计上
升至 56.51%,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根据上述规定,百通环保认购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免于发出要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西百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
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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