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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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为
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者宣告无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
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
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
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
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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