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春华女士、张志猛先生当选公司
职工监事,张业成先生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华吟江先生、蒋燕
女士、仲海良先生已正常退休,均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根
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
销上述 6 名激励对象所持的 729,068 股限制性股票。
股本 6,500,452,524 股的比例为 0.0112%,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
手续。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总金额为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已对 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实施了回购注
销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通过了《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
范围内事项。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729,068 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截止申
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已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人员时,其所有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
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个月内,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
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李春华女士、张志猛先生当选公司职工监事,张业
成先生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华吟江先生、蒋燕女士、仲海良先
生已正常退休,均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 6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为 729,068 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
股本的 0.011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9 元/股,鉴于公司
已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及 2024 年 8 月 8 日实施
了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为 2.09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总金额为 1,642,079.86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对本次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5第 ZE2033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
办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729,068 股
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股份类别
占股份总数 回购注销股票数量 占股份总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股) 数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条件股份
三、股份总
数
注:“本次变动前”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股本结构情况。
五、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
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得伟君尚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