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方案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
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召集人认
为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五条 若经非召集人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在收到提议后
七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需要,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委员会
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名确认,该意见
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
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
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
报。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遴选程序,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人力资
源部予以配合;
(三)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