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9: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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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与涉及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发生之前,应谨慎
判断是否符合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与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当日,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2个交易日
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
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本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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