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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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
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交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本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
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
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秘办备案。董秘办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秘办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
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秘办审核,并经其分管公
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予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
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本条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到最小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
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
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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