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正元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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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14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议案》增加了临时提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30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开
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
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0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并经贵
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1
人,代表股份41,637,8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0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417,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2%;反对21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41,424,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0%;反对20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同意41,441,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8%;反对18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41,47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15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7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15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70,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2%;反对15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53,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9%;反对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41,471,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反对15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6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9%;反对16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同意41,453,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9%;反对175,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方案的议案》
  同意9,6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73%;反对23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41,424,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5%;反对20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票的议案》
  同意41,4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0%;反对15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52,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5%;反对17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3%;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98,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2%;反对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88,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7%;反对14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98,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4%;反对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下:
  同意41,452,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2%;反对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3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8%;反对19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47,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0%;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24,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7%;反对20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同意41,491,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6%;反对13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509,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6%;反对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515,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515,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1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6%;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的议案》
  同意41,51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0%;反对1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515,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51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0%;反对1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同意41,462,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5%;反对16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9%;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针对第1、2、3、11、12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坚
                             王思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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