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来机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克来机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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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来机电
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伟律师、
蔡英杰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
《克来机电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 10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上
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555 号)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
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97,0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3%。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9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托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0,785,57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0%;
反对:183,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5%;弃权:87,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9,566,0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9%;
反对:1,433,789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0%; 56,700
                                  弃权: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9,502,5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7%;
反对:1,443,8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1%;弃权: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9,567,3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91%;
反对:1,445,789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8%; 43,400
                                  弃权: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409,4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630%;反
对:                                弃权:114,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7,87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2.5966%;弃权:114,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84%。
   (二)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220,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55,95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215,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50,1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184,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19,88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224,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59,06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169,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04,63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110,215,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50,41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陆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蔡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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