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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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73            证券简称:福斯达           公告编号:2025-028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4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 1,583,500 股股份)。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1,583,500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
差异化分红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前述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 司 总 股 本 160,000,000 股 , 扣 除 不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票 1,583,500 股 后 的 股 份 数 为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转增分配,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8,416,500×0.50)÷160,000,000≈0.4951 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5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和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
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
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232075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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