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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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或除只有 1 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
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
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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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
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
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
称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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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者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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