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秘密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各
级管理部门及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
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参观、座谈交流;
(三)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四)分析师会议;
(五)股东会;
(六)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及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
(八)其他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可选择合适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联系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
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适时建立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网站、报纸、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发布公司相
关信息时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合规、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
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
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开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选择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业绩说
明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独立接待投资者、回复投资者问询或者开
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定
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