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76,740,6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0,278,507.52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 2,876,740,540 股,因“燃 23 转债”发生转股,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
股本结构表》,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876,740,672 股,公司应分配股份增加 132 股。按
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由 460,278,486.40 元(含税)调整为 460,278,507.52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1.9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8 - 2025/6/19 2025/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香
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0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0 元。
本次权益分派除息后,公司可转债“燃 23 转债”转股价格由 7.56 元/股调整为 7.40 元/
股,2025 年 6 月 19 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深圳燃气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7。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