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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
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此外,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在独立董事中
提名,由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
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
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以下几方面意见以书面议案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并提出对其续聘或更换的议
案;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和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提出意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
准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的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提供便
利,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成员主持。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成员享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 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工作组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事前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