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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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
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
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及报告标准
  第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排查义务人与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一致,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相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
要排查的事项和判断标准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 第七条。
                第三章      管理结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
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
进行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也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
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需要披露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出
文件审批后披露。需履行会议决策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
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
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发现对
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
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范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防止董事及高管人员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
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子公
司、报告义务人、有关知情人员,均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
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本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外,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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