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
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
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一)及时,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二)公平,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
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真实,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五)完整,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
符合规定要求。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七)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
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
重大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
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
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或者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
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和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
检查、调查。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
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
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
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
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
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立即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含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规定的标准审议和披露交易、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股份回购、
可转换公司债涉及的重大事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停
复牌、风险警示、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以及其他重大风险等事项。
第五节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报告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证券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收到监管部门相关的文件可采用电话、邮件、
书面文件等方式直接报送董事长,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
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节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如需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各有关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的一般流程:
请,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相关制度及控制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等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明确规定了
内部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管理,并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敏感信息排
查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含子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进行交流,并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
举行业绩说明、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投资者保护等内容。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未公开的信息,并
制定了《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等内控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
控状态。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
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节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者借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处罚。
第六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制度
或者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
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www.guangtai.com.cn,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示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公众平台。
投资者咨询电话:+86 631 3953335 传真:+86 631 3953503
接收咨询材料电子信箱:002111@guangtai.com.cn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