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
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
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
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
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
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披露的信息。对于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
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登记内容要求等依照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本制
度第十一至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法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