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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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
管理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高效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业务单元、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拟发生变更,应及时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变更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相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需遵守《公司章程》和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保密工
作,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转让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应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2、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
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参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当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累积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或者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增减幅度达到或者超过 20%)需要修正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要时点
联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2)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环保事故等;
信托;
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必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在知悉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自知悉之日起一个
工作日内告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者
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分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在完成后交董
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监管部
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
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
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2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
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
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各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
会将追究相应各部门、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各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给予包
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应报告而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者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
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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